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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質是什麽?

法律的本質是公平正義,外化為法律條文和立法執法的機構和人員。古代有些先賢認為人性本善,如孔子,主張育人為善,以德服人,也有人認為人性本惡,如荀子、法家,主張法制。西方宗教認為人與生俱來的原罪,即人性本惡,需要壹個體系的認同,這個體系可以是教義,可以教人向善。發展到啟蒙主義淡化,人權、法制加強。這都是基於人性的本源和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法律是國家為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制定或批準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廣義的法律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和;狹義的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即法律。如以下幾點:

1,在分析和理解法律的時候不要做道德判斷。

2、適用法律必須說明。

3.所有的解釋都伴隨著這種價值判斷。

4.嚴格區分法律和道德是徒勞的。

5.法院對言論自由限制的裁決可以證明言論自由。

6.同時要做價值判斷,明白什麽是真正的善,什麽是實踐理性真正要求的。

7.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8.人的每壹個行為都是看似友好和利他的。

9.法律不是決定正義的唯壹因素。

法官的工作更多的是執行法律,而不是解釋法律。

11,法律就是命令。

法律是暴力的專利。

13,法律本身可以獨立於道德

14,法律以道德的方式指導人們的行為。

15,法律論證很難完全獨立於道德。

16,法院不可避免地依賴於明顯的道德考量。

17,對道德的關註會成為判決的壹部分。

18,法律規則由社會事實決定

19,解讀伴隨著價值判斷

20.每壹個法律問題都只能用唯壹的正確答案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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