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事實錯誤,哪些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第壹,有哪些事實是錯誤的?
這實際上是有錯誤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況不清,缺乏充分的證據作為依據,或者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有矛盾的。
(二)發現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證明原事實有錯誤的。
(三)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虛假鑒定,翻譯人員提供虛假翻譯等。,故意誣陷他人,造成案件虛構,與實際情況嚴重相悖。
(四)發現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有玩忽職守、故意歪曲事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
二、法律適用上有哪些錯誤?
所謂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作廣義解釋,既指刑事實體法適用的錯誤,也指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壹)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有重大錯誤,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將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將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的。
(二)適用法律規定不正確,錯誤確定案件性質和罪名的。該適用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不該適用的法律規定適用。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或者未考慮加重情節,因而未依法判處、定罪、判刑的。
(四)原審判決雖然定性、定罪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過法定刑限度,顯失公平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者發現嚴重刑訊逼供,可能導致錯誤判決的,等等。
這些理由為司法人員審查申訴提供了依據,但在實踐中,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並不那麽確切,通常認為案件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或者不應當判處,要求改判、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或者認為原判太輕,卻要求越判越重;等壹下。如果申訴人有充分的理由說明這類案件,他有申訴的理由,司法機關應當受理申訴,立案審查,直至再審。
法律事實與壹般事實有重要區別,具體表現為:
1.法律事實是規範事實。它是法律調節社會的產物。沒有法律,就沒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可以被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也是可以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事實如果對法律沒有影響,就不能稱為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