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論刑罰在中國的意義

論刑罰在中國的意義

刑罰是指刑法規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分子實施的制裁。刑罰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其基本特征是:

1.懲罰的內容是限制和剝奪犯人的某些權益。

讓罪犯遭受壹定的痛苦是刑罰的本質,是刑罰的本質屬性。中國壹直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不使用那些殘酷野蠻的懲罰手段來毀滅和折磨罪犯。事實上,刑罰的寬大化、人性化和減輕化是其發展的趨勢。但不可否認的是,刑罰作為國家對罪犯最嚴厲的負面評價和譴責形式,自然會給罪犯帶來身體上、精神上或財產上的剝奪痛苦。這種痛苦與其他法律制裁相比,無疑是最強烈的。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還可以限制或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對罪犯某些權益的限制和剝奪也是刑罰的內容。

2.懲罰的對象只能是罪犯。

刑罰是對犯罪人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對犯罪人的道德譴責,是犯罪的自然法律後果。相應的,刑事處罰的對象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包括自然人或單位。因此,罪犯不僅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也是刑罰的具體承擔者。懲罰不能適用於動植物等非人對象,也不能適用於與犯罪無關的無辜者。

3.刑罰適用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司法機關。

國家司法機關是適用刑罰的專門機關,但在我國,適用刑罰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

4.處罰的種類和適用標準必須以刑法的明確規定為依據。

我國1997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即“沒有明文規定不為罪,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可見,罪刑法定原則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犯罪的合法性,二是處罰的合法性。換句話說,不僅犯罪需要成文刑法事先明確規定,而且刑罰也必須由刑法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這意味著刑法總則應當明確規定刑罰種類,刑法分則也應當明確規定各種具體犯罪適用的刑罰。如果刑法沒有明確的制裁方法,就不能以懲罰的名義適用於犯罪分子。比如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不是我國刑罰中明確列出的壹種刑種,所以不屬於刑罰。當然,在壹些國家,比如日本,它被列為壹種附加刑,所以它是日本刑法中的壹個刑種。

5.刑罰的適用必須符合刑事訴訟程序。

司法機關有權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但不能為所欲為。司法機關適用刑罰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適用刑罰時,必須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沒有正當程序,就不能實施懲罰。

6.刑罰的執行機關是特定的。

刑罰的執行機關不僅限於人民法院,還包括公安機關和監獄。

  • 上一篇:2023稅務師法律考試
  • 下一篇: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的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