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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的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質,增強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根據《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州人大常委會)組織實施法律知識考試,負責命題、監考和閱卷。第三條擬由州人大常委會任命並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法律知識考試,包括下列人員:

(壹)州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二)決定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工作部門主任、局長人選;

(三)提請任命的國家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副院長、審判員;

(四)提請任命的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第四條提名機構應當在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擬任命人員名單書面提交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第五條法律知識考試以題庫系統為基礎,考試範圍為法律公共部分和法律相關部分,根據考試對象工作性質的不同分為A、B兩個基本試題。

部分公法: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訴訟法、自治州自治條例。

A類問題適用於本辦法第三條第(壹)、(二)項所述人員。除部分法律外,相關法律包括法學基礎理論、立法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

B類試題適用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四)項所述人員。除部分法律外,相關法律包括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法律知識考試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州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在考試前五日通知參考人員所在單位,參考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傳達給參考人員。第七條是否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由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任職前後工作性質的不同決定。第八條法律知識考試采用集中開卷筆試。第九條考生應當遵守考場紀律,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答題卡。第十條評卷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嚴格的原則。第十壹條法律知識考試成績實行百分制。得分在60分以上的,可以提交州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60分以下者可補考壹次,補考合格者提交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第十二條法律知識考試結果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和機構,並告知參考人員。

參考人員對其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考試成績之日起7日內向州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申請復核。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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