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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最長期限是多久?

有期徒刑的期限壹般在15年以下。數罪並罰35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過2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應當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不得超過總刑期,也不得超過數刑中的最高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八條管制期限和執行機關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第五十條因變更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溫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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