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盜竊立案標準
(壹)備案標準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形勢,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等盜竊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
(二)相關法規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4.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