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有親權,當然是第壹監護人。那麽監護人壹定是家長嗎?當然不是。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祖父母、兄弟姐妹、近親屬或者朋友、父母所在單位和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輪流擔任監護人。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近親屬或者朋友、精神病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前者作為監護人優先於後者的效力。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而改變。前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序中選定監護人。監護人分三種: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近親屬、朋友,這些人雖然不同於近親屬,沒有法定的擔任監護人的義務,但其中壹部分人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沒有監護人的,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父母死亡或無能力時,可按以下順序確定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4.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父母工作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如果對指定不滿意,可以提交法院裁定,不能不指定就直接要求法院裁定。
從以上不難看出,作為父母以外的子女監護人的範圍還是很廣泛的。但很多時候,即使確定了孩子的監護人,也經常發生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從而故意侵犯被監護人的權益,或者因監護疏忽而傷害被監護人或他人的情況。這時候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這就需要在律師的幫助下撰寫相關法律文書,包括更換監護人、請求賠償不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等。
可以依法確定監護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