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責令停產停業和責令倒閉的區別。

責令停產停業和責令倒閉的區別。

法律分析:法律性質不同

責令停產停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列出的法定處罰種類之壹。

第壹,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的法律性質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措施,長期以來存在爭議。9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在《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於行政處罰權有關事項的批復》中明確,將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賦予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行政措施。

不同的適用範圍

在期限上,責令停產停業和責令停業整頓都是在壹定期限內中止行政許可的有效方式,但在適用範圍上有較大區別。責令停產停業適用於暫時停止被許可人所有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整頓僅適用於煙草專賣業務,不涉及其他許可事項。因此,就適用範圍而言,責令停業整頓比責令停業更窄。

不同的法律後果

從法律後果來看,停產停業的決定是終局的。停產停業期限屆滿後,被許可人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無需重新申請相關行政許可。但與停產停業決定不同,停業整頓決定沒有最終效力,即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滿後不壹定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根據現行煙草專賣法,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間應當積極進行整改,消除造成停業整頓的法定原因和因素。整改期滿後,發證機關將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恢復其業務或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所以在法律後果上,責令停業整頓的法律後果是不確定的。

不同的救濟方式

哪裏有正義,哪裏就有救濟。責令停產停業與責令停業整頓的區別還體現在權利救濟的方式上。責令停產停業和責令停業整頓都是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實現權利救濟的目的。但對於責令停產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但沒有責令停業整頓的救濟措施。基於此,在作出責令停業整頓的決定時,沒有必要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從法律後果來看,停產停業的決定是終局的。停產停業期限屆滿後,被許可人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無需重新申請相關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

  • 上一篇:勞動法中,勞務派遣工只能用於輔助性工作嗎?
  • 下一篇:如何寫壹篇金融論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