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可分為壹般傷害、傷殘、死亡傷害三種不同情況確定相關賠償項目。
第壹,壹般傷害
壹般傷害,低於傷殘,是指經過治療能夠恢復健康或功能,不影響受害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的人身傷害。此時,老人可以向事故發生方主張相應的賠償項目,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費等。
第二,殘疾和受傷
老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除上述壹般傷害賠償項目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生活費、康復護理費、繼續治療實際康復的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用。
第三,死亡傷害
老年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主張搶救期間被扶養人的搶救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喪葬費以及相關的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