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遍性
我國公民權利的普遍性表現為權利主體的普遍性,是絕大多數公民享有的權利。比如,中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的比例日益增加,而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卻少之又少。
2.真實性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規定的權利都能實現,不具備條件的不寫入憲法或法律,體現了原則與實踐的統壹;其次,在實現公民基本權利方面,憲法提供了法律和物質保障措施。
比如,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既包括授權性規範,也包括禁止性規範,由刑法具體化。相反,資本主義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是虛偽的、欺騙性的,原則和實踐往往是脫節的。
3.平等還是公平
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這意味著任何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應當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任何公民違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享受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
4.權利和義務的壹致性
我國憲法也規定:“所有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在我國,集體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基本壹致。權利和義務的壹致性是由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決定的,它脫離了剝削階級國家全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國公民利益與義務的壹致性正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擴展數據:
《世界人權宣言》定義了兩類權利和自由:壹類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另壹個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在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時,人們普遍認為,人權應該以條約的形式來確定,這將對同意受其條款約束的國家具有直接約束力。
從這壹認識出發,在人權委員會進行了廣泛的談判,這是壹個成立於1946的政治機構,由各國代表組成,每年在日內瓦開會討論各種人權問題。
65438至0966,大會通過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已成為壹系列具有國際約束力的條約的基礎,涵蓋了人權領域的廣泛問題。
這些條約界定了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制定了基本標準,由此產生了65,438+000多項國際和區域人權公約、宣言以及整套規則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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