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對應當依照本規則給予處分的律師孝行辦公室的領導和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各地、市、州司法局(處)設立律師懲戒委員會。
律師懲戒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律師管理部門。律師懲戒委員會由執業律師、律師協會(已成立律師協會的地方)和司法行政機關人員組成。
律師懲戒委員會對律師或者受懲戒的律師事務所的懲戒決定,應當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後生效,並在批準後十日內,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將決定送達被懲戒人或者受懲戒的律師事務所。
司法行政機關不予批準的,退回紀委復議;復議決定仍未獲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紀律委員會可以報請上級紀律委員會審議,審議決定還應當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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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