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後5日內,告知娛樂場所所在轄區的公安派出所。
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為娛樂場所建立統壹的管理檔案,進行備案。
法規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五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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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
(二)經營地址、面積和範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人員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
(六)核定消費者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和登記日期;
(八)監控和安防設備安裝總平面圖和檢測報告。
設有電子遊戲機的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遊戲機的型號和數量。第九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於1.2m..
包廂、包間的門窗在距離地面1.2米處應部分采用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高度不低於0.4m,寬度不低於0.2m,能夠展示室內消費娛樂區的整體環境。
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的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