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裏,死刑犯和普通罪犯關在壹起。
中國執行死刑有兩種方式。
1.槍斃,就是用步槍從死刑犯的後腦勺射出壹槍。行刑時,死刑犯要跪著。劊子手(警察,不同於普通警察)用步槍從後腦勺射出壹槍。如果射偏了,會再射壹次,直到犯人死亡。法醫檢驗,犯人已經死亡,然後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
2.註射,這是最近廣泛使用的壹種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法醫在犯人手臂上靜脈註射藥物(壹般是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壹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臟驟停而死亡。
死刑立即執行能活幾天?
死刑的立即執行可以持續七天。中級人民法院判死刑的,要等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簽發死刑執行令。
死刑已經成為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犯人通常犯有嚴重的罪行。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是完全無法補救司法機關造成的錯誤。此外,執行死刑還可能毀滅重要的證人。死囚在犯罪時往往有獲利或報復的意圖。客觀來說,這是社會因素造成的。因此,社會應該對死刑犯承擔壹定的責任。
對死刑犯的家人來說,尤其是對他們未成年的孩子來說,執行死刑仍然是非常痛苦的。他們壹方面承受著失去親人的痛苦,另壹方面也承受著社會的仇恨,甚至在以後的工作中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因此,社會必須確保他們不受歧視、侮辱和平等對待。因此,我們在判處死刑時應該極其謹慎。壹方面要宣傳社會正義,另壹方面要盡最大努力救治病人,挽救生命,但以主觀責任為主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除外。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
死刑在司法部門受到嚴格控制。有些國家壹年只判或執行幾個案件或壹個死刑,有些國家甚至幾年只執行壹個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國家,情況有所不同。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於對死刑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其中之壹就是在立法上大幅減少適用死刑的條款,將其限制在謀殺、叛國、戰時犯罪等少數極其嚴重的罪行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罪犯,看守所必須配備設備。
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表明可能犯罪、暴亂、逃跑或者自殺的犯人,可以使用機械設備。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