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低工資條例
第壹條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正常支付工資能力(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法正常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最低工資為正常工資支付標準。
第二條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並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要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當及時恢復或者提高工資標準。
第五條國家和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定額,並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和超額計件。基本計件工資應當按照大多數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為正常勞動提供的以基本計件工資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