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因不同法律事實引起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應當分別處理,不分先後。
適用“刑民並行”的特點是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互不影響。
民事部分的審理不依賴於刑事判決的確認。民事責任可以根據民事證據處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別處理。
這裏的法律事實主要指法律行為,包括三個要素:
主體、內容和客體。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行為的三個要件不完全相同,就應該屬於不同的法律行為。
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別侵害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結果(執行階段除外)互不幹涉,以保證各自訴訟目的的實現。
二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現被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應當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
由於現行司法解釋不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刑事審判結束後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三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該案件是涉嫌經濟犯罪案件還是普通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對有明顯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也就是說,對於這類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後民”的處理模式,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待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審理,或者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
四是在民事訴訟終結後才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不經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民事訴訟仍然有效,另行啟動刑事訴訟。
第五,案件當事人因同壹法律事實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首先區分是否屬於同壹法律關系。如果是,則應中止經濟糾紛的審理,等待刑事訴訟終結後,再恢復民事訴訟,以符合“先刑後民”的處理模式;
如果不是,刑事和民事訴訟應該並行處理,“先刑後民”的處理模式不適用。
第六,如果難以明確排除刑事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事實不是同壹法律事實,壹般應按照“先刑後民”的模式處理。
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法律事實和民事案件認定的法律事實範圍可能不同,可能屬於也可能不屬於同壹法律事實。
對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的認定,不僅會影響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還會因涉案贓款的返還而影響民事訴訟標的的數額。
在這種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直接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而且影響經濟糾紛中法律事實的認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當事人之間責任的分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