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壹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也包括在壹定條件下和壹定範圍內由國家組成的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際組織。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2.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而不是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法律。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之外,沒有立法機構來制定法律,然後將法律強加給國家。國際法中對國家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3.在國際法中,不存在超越國家的機關來執行法律,國際法的實施主要取決於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受到損害,國際法主體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來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國際法的實施。
國際公法與國際毛衣規則和慣例關系不大,但國際私法與之有關。
從廣義上講,國際私法不是法律。從名稱上看是壹個頗有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的“法律差異論”到如今的“國際私法”、“國際私法”、“法律差異論”等各種稱謂。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日益頻繁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1834年,美國法學家J. Storey首創了“國際私法”壹詞,作為法律沖突的同義詞。隨後,德語和法語以及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創造了相應的詞匯。在中國和日本,它被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適用的法律,所以也叫準據法。
國內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古老的淵源。在國際私法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早的淵源。國際私法最早的成文規範是1756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是1804的《法國民法典》。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國內立法都開始接受國際私法,但其立法模式並不完全壹致,大致可分為三種:(1)分散立法;(2)逐章;(3)單獨立法。國際私法國內立法的發展趨勢是:法典化的發展方向;調整的對象不斷擴大,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沖突規範的靈活性得到了加強。對於判例法國家來說,司法判例是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被視為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但卻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例如,(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2)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3)收款統壹規則(1995)。(4)《國際保證代理實務規則》(1994)(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5)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1992)。上述做法在國際貿易中普遍存在。貿易雙方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於公約規定的貿易條款。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習慣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肯定。
與公約相比,國際貿易規則可以說更具有官方色彩,比如壹開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後來的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