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
1.醫藥費:壹般要鑒定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病歷,處方。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費的日期應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3.護理費: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
4.交通費用:如果受害者去當地醫院治療或必須轉到另壹家醫院治療,應補償受害者和必要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
5.住宿費:按照地方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計算,以住宿費收據為依據。
6.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給予補償。
7.必要的營養費用: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
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配制具有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的意見,考慮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器具的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常用器具的費用計算補償金額。
10.被贍養人生活費:按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11.喪葬費:壹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壹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12.死亡賠償金:因侵權導致死亡的,應當向死者家屬支付壹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13.精神損害賠償: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同時造成身體痛苦或身體殘疾或死亡的壹種經濟賠償方式。精神損失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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