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使用派遣勞動者。臨時職位是指任期不超過6個月的職位;輔助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崗位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勞動者替代的崗位。用人單位以承包、外包等名義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勞動者的,依照本規定辦理。這將有效遏制用人單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現象。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破產並依法整頓,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務派遣協議到期。在任何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都可以被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動關系中的工作可以通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不限於輔助性工作。根據國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關系只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 *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