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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設立管理組織,實施哪些管理?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的基本職責是:壹是團結教育信教群眾,堅持中國宗教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認同偉大的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 * *產黨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二是預防和處置宗教突發事件,維護本地方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當地宗教團體同意,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管理組織的基本要求;

壹是管理組織的建立,應在當地宗教團體和宗教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民主協商產生。

第二,組織成員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依照本宗教規定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以及所在地區信教公民代表組成。

第三,管理組織人選須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的基本職責:

壹是團結教育信教群眾,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認同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 * *產黨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二是預防和處置宗教突發事件,維護本地方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事、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四是負責組織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維護正常秩序。

五是保護宗教活動場所財產,做好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應當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事、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場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登記事項的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和涉外活動場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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