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印章是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項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件和工具。為確保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切實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印章主要是指公司公章和法人私章,由公司集中管理。
第三條新公司成立時,辦公室將安排專人負責刻制基礎印章(公章、法人章),相關使用條款自刻制之日起執行。
第四條公章和法人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加蓋公章的文件、資料,應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
第五條印章使用申請表應嚴格按照工作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和簽字。1.合同簽訂、各種資金流轉、往來函件、對外發文、以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承諾書等相關資料的蓋章;經研究確定的建設業務事項和資產管理事項的印章,由副主任和主任逐級簽字確認。2、擬需相關部門審批的材料提供用章,由分管副主任簽署用章即可;3.普通業務章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簽字,登記後方可使用;4、個人事項,如個人經濟擔保和證明,原則上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字人和保管人同情節* * *。5、除上述情況外,其他特殊事項用章,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審查意見後,按相關審批程序用章。
第六條辦公室應指定專人管理印章使用,建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備案。
第七條公司的公章須由董事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上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需要加蓋公章的材料應盡早計劃和推進,確保按程序審批使用公章。公章使用審批手續不完善,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分管副局長簽字,及時向相關環節領導請示。批準後,公章將通知辦公室領導使用。
第九條公章和法人章的保管人沒有獨立的使用權,但有權監督和允許其使用。因此,公章和法人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辦人負部分責任;如未經批準使用,保管人應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並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因特殊業務事項,各部門員工因公外出需帶公章,或因執行重大項目或異地完成重要業務需帶公司公章出差的,須按《隨身帶公章申請表》的要求,逐級審批後及時外出並歸還。
第十壹條印章的廢止和更換。1.作廢或註銷的印章由保管人填寫作廢申請表,按程序審批後統壹作廢或註銷;2.印章丟失時,保管人應及時填寫作廢申請表,按程序經副主任、主任批準簽字後,進行相應處理。3.更換印章時,保管人應按程序經批準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新印章。
第十二條財務印章的使用參照公司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存在違規使用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