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評估的依據是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
2.根據《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暫行辦法》第四條。
(1)、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情況,包括已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登記建築物的認定及處理結果。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2)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建築面積壹般以權屬證書和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權屬證書與登記簿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登記簿為準。對於未登記的建築物,應當根據區人民政府的鑒定和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3.根據《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暫行辦法》第七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其價值的因素。
二、房屋評估費計算如下:
(1).被評估房產總價值低於100或100萬的,按房產總價值的5%收取評估費。
(2)被評估房產總價值為100-100萬的,超過100萬的部分按房產總價值的2.5%收取。
(3)被評估房產總價值為1,000-2000萬的,超過1,000萬的部分按房產總價值的1.5%收取。
(4)更有甚者,被評估房產總價值在2000-5000萬的,2000萬以上的部分按房產總價值的0.8%收取。
(5)被評估房產總價值在5000-8000萬的,超過5000萬的部分按房產總價值的0.4%收取。
(6)被評估房產總價值在80-100萬的,超過8000萬的部分按房產總價值的0.2%收取。
(7)待評估房價總值甚至高於100萬的,高於100萬的部分按總房價的0.1%收取。
第三,房屋評估費用
1.房屋估價是指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遵循估價程序,運用估價方法,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屋價格因素的基礎上,結合估價經驗和對影響價格因素的分析,對房地產特定權益在特定時間可能實現的合理價格的估計、推測和判斷。房屋評估的本質不是估價師定價,而是模擬市場價格的形成過程來表現房屋價格。
2.房屋評估費是中介機構根據相關數據對房屋進行評估後得出的價格。房屋評估的評價專業性、技術性、復雜性強,是科學、藝術和經驗的結合。鑒定行業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常見的就是置換房產鑒定。隨著二三級房地產市場的日益繁榮,二手房估價作為房屋置換前期的重要環節,也受到了廣泛的關註。
3.房屋評估的估價方法是根據被評估房屋的共同結構、標準、材料計算出重置全價,再根據各種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的折扣確定現值。交易、互換、抵押、拍賣、典當、轉讓、產析、兼並、價格分配、調撥、拆遷或抵押、入股等涉及住房價格的活動,均按本辦法進行評估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