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殘疾輔助器具的補償期限。
(1)不分年齡,賠償20年。這種補償方法操作起來很簡單,不考慮具體情況,但是很不合理。沒有考慮到殘疾人的個體差異和實際困難。越年輕的殘疾人,損失越大。
(2)補償二十年,但年齡超過五十周歲的,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歲以上按五年計算。但是,與第壹種方法相比,年輕殘疾人的權利沒有增加,而年老殘疾人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賠償義務人的義務得到了減輕。壹種觀點認為,賠償應以法院所在地的平均預期壽命減去殘疾人的實際年齡。筆者贊同後壹種觀點,因為法院所在地的平均預期壽命減去殘疾人的實際年齡補償是非常人性化的,充分考慮了殘疾人的個體差異,使他們在生前不會因為經濟原因而被迫放棄使用殘疾人工具,降低了生活質量,也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原則。
二、輔助器具費用的補償期限如何計算?
1,根據當地預期壽命,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符合民事損害賠償原則。
2.按照當地預期壽命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期限,更能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
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三、交通事故傷殘輔助器具如何賠償?
1.殘疾輔助器具費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2.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在對禁用的電器進行補償時,應註意:
(1)部分殘疾人用具或殘疾人替代器官(如假眼、假發、假肢)應全額補償;
(2)需要更新的輔助器具,如假肢等,要考慮更新費用,16歲以下的以10次為限;50歲以下,限7次;50歲以上的,限4次,結案時壹次性賠付。其標準是根據民政部門制定的國內普及用具標準確定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6條規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應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