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賭博罪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2.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賭博犯罪與壹般賭博行為的區別
賭博罪與壹般賭博違法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經常性業務的行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賭博犯罪和賭博違法行為: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金錢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實際獲取金錢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參與賭博的數額和次數。有的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贏有輸,但不多;有些人經常壹起賭博,但涉及的金額很少,賭徒也不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鋪張浪費。這可以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是賭徒、賭客、賭場老板或壹般賭博人群。賭客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他們為賭博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我從中獲利。參賭者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可能是壹個人,也可能是多人。賭徒是個愛賭博的人,即賭博收入是他生活或奢侈的主要來源。《賭徒》中有些人沒有正當職業,專門賭博;有的有工作,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賭博是兼職,賭博輸贏金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老板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法,提供賭博工具、籌碼和資金,組織賭博的人。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壹般的賭博人員,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根據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的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村民等熟人,或者壹些老年人,壹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除非參與賭博的金額非常大,否則經常舉辦賭博,嚴重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犯罪其實和壹般的賭博行為有很大的區別。以上文章主要為大家總結了五點。另外,並不是壹定要參與賭博,所以肯定會構成賭博罪。這時候就要看實際情況了,看能不能構成犯罪。但即使不構成犯罪,也可能構成違法,處罰行為人是理所當然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