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數額較大的稅款,占應納稅額10%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偷稅、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用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報稅壹般是故意的,有時也有疏忽的可能。對於因疏忽大意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屬於偷稅漏稅,依法補繳稅款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偷稅罪的主觀要件壹般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 *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