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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派出所拘留處罰怎麽辦?

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

第壹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應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有明確的應訴人。

(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

(五)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復議機關。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復議程序正式啟動。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信訪拘留報告》,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出具拘留證明。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後,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明,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人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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