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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規定有錯必糾。

法律分析:法院審判糾錯制度是再審程序。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有錯誤的,可以在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再審,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生效判決有錯誤。如果法院在自審過程中發現案件有錯誤,也會自行啟動再審程序。關於再審,妳最好自己去查閱民事訴訟法。很難用三言兩語把這裏的壹切都說出來。關於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造成的錯案,應當對受害公民進行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損害的公民可以向作出錯誤判決的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法院如何判決錯案,取決於法院給受害人造成了什麽樣的損失。如果是喪失人身自由,那麽國家是有壹個每天限制人身自由的具體數額的標準的。如果是其他財產損失,國家會賠償受害人其他直接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情形: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二審無罪,二審發回重審後無罪;(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五)刑訊逼供或者指使、容留他人刑訊逼供的;(六)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訴訟中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8)再審改判無罪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已經執行。九)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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