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情形: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二審無罪,二審發回重審後無罪;(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五)刑訊逼供或者指使、容留他人刑訊逼供的;(六)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訴訟中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8)再審改判無罪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已經執行。九)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