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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有法律效力嗎?

會議記錄沒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只是用來記錄會議,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就不存在對外效力的問題。

會議紀要是用來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正式文件。會議紀要不同於會議記錄。會議紀要適用於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會議紀要和會議紀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從應用寫作和文字處理的角度來看,是完全不同的。會議紀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其寫作和制作屬於應用寫作和公文處理的範疇。它必須遵循應用寫作的壹般規律,嚴格遵循公文制作和處理程序。

會議紀要適用於壹些大中刑的重要會議。這種會議往往是方向性的、主題性的、專業性的、描述性的、學術性的。是為了解決當前工作中的壹個實際問題和會議的本質精神而寫的,用了壹些有分歧的意見。

其目的有兩個:

第壹,向上級匯報會議情況,以便得到上級的及時指導;

二是向下級傳達;為了貫徹落實,因此,研究壹般性問題的會議,特別是壹些小範圍的業務會議,壹般不寫紀要。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主要包括:

(1)訂單(Orders)

根據有關法律,適用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

(2)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部署,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三)公告

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4)通知

適用於社會各相關方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布。

(五)通知

適用於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上級機關的公文,傳達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和需要有關單位知曉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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