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規定已經明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其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的三倍。如果實行定時工作制,會有三倍的相應工資。鐘點工屬於“小時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按小時制計酬。法定節假日加班按三倍支付。作為從事家政服務的“兼職人員”,是否有法定節假日加班在合同中有約定。
農歷正月初壹至正月初三為法定節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節假日時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應根據
根據上述原則,其工資的支付標準為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的150%、200%、30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