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基本相同。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濟本質與法律形式還是有所區別的。常見事項或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雖然企業在法律形式上並不擁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資產,但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相當長,接近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被租賃企業擁有購買該資產的優先權或者能夠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租賃期內,被租賃企業對資產享有控制權並從中受益,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因此,鑒於其經濟實質,企業對融資租賃資產的控制能力所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作為企業的資產。包括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
2.企業按銷售合同銷售商品,但已簽訂售後回購協議。雖然收入是以合法形式實現的,但如果企業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不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即使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或者商品已經交付給購貨方。也不應確認銷售收入。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作為融資費用,在銷售和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3.收入的確認。壹筆交易雙方簽訂了購銷合同,貨物已經發出,買方也已經預付了壹部分貨款,賣方開出了壹張商業承兌匯票,其余部分已經和發票賬單壹起交付給買方。形式上,貨物已經發出,發票賬單已經交付給買家,部分貨款已經收到。但此時無法確認收入是否已經實現,而是要看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給買方(即強調所有權主要風險和報酬的經濟實質,而不是所有權的法律形式)。如果買方在當天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立即要求賣方根據合同條款采取補救措施,但由於雙方未能就價格達成壹致,買方仍保留退貨的權利。此時,賣方無法確認收入,因為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留在賣方。
4.應收債權轉讓無追索權的,可以終止確認應收債權。但對於出售有追索權的應收債權,企業應當按照以應收債權作為質押取得貸款的會計原則進行核算。期末根據債務人情況,按照會計制度合理計提質押應收債權壞賬準備,與質押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回款、銷售折扣、壞賬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還有壹些交易或事項屬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例如,合並報表的編制、控制的判斷、* *同壹控制和重大影響、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區分商業本質;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的判斷;母子公司在反向購買法和母子公司在會計上的地位是顛倒的;附條件銷售、寄售等特殊銷售方式收入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