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國家最高檢察機關的領導稱為“檢察總長”,而美國主管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官員壹般稱為“司法部長”。
英國司法部長和其他政府部長壹樣,由首相從執政黨議員中提名任命。在法律上,他是英國國王的法律顧問,王室首席法律官有權回答議會和內閣的法律問題。總檢察長在刑事訴訟中行使以下特別權力:
(1)代表政府起訴壹些重大刑事案件,如叛國、重大違憲案件(以上兩項也可委托財政部法律顧問);
(2)涉及國家秩序、國家秘密、民族關系等犯罪的案件,在起訴前必須先征得檢察長同意;
(3)如律政司認為檢控不當,可發出“停止檢控令”停止訴訟。
美國司法部長是聯邦司法部長,也是總統的法律把關人和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司法部長代表美國政府處理涉及聯邦的法律問題,並監督司法行政、監獄和其他處罰機關以及地方檢察官的工作。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他在法庭上代表政府。總檢察長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地方州和市的檢察官由行政長官選舉或任命。州檢察長和聯邦檢察長沒有隸屬關系,但對州議會或州長負責。州、市檢察長的主要職權是:
(1)代表當地政府向法院提起涉及政府利益的訴訟;
(二)偵查和起訴刑事案件;
(三)受行政長官委托起草法律文件;
(4)回答當地政府關於法律問題的詢問。
蘇聯中央壹級檢察機關的領導稱為總檢察長,各級檢察機關的領導稱為檢察長。根據蘇聯憲法,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任期五年。各共和國、邊疆地區和州以及自治共和國和自治州的檢察長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任期五年。民族州、區、市檢察長由與會國檢察官任命,經總檢察長批準,任期五年。檢察長對各級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蘇聯總檢察長及其下屬各級檢察官對各部、國家委員會和主管當局、企業、機關和組織、地方蘇聯行政和管理機關、集體農場、合作社和其他社會組織、公職人員和公民是否準確和統壹地執行法律行使最高監督權。
在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統稱為“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檢察長統壹領導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檢察長或者由檢察長指定的檢察官作為國家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監督審判活動。檢察長也有權列席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