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夥包括個人合夥和企事業單位合夥。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分別提供資金、物資、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民法》在合資企業壹節中規定了企業、企業和機構之間的夥伴關系。各方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有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與企事業單位合夥相比,個人合夥在管理和責任上有所不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屬於合夥,是合夥糾紛的基本問題之壹。在某些情況下,爭議的焦點之壹是是否是合夥關系。在某些情況下,雖然當事人對合夥沒有爭議,但實際當事人並不是合夥。正確認定合夥是審理合夥糾紛的前提和基礎。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個人合夥既不同於自然人,也不同於法人,有其獨特的特征。法官在判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為合夥關系時,應從合夥關系的特殊性入手,即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夥協議,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成員,是否具有相同的投資、管理和勞動利益。具體來說,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成立和存續的必要條件。壹般來說,合夥協議應當反映合夥企業的實質性內容,明確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合夥企業的管理方式。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合夥協議,法官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判斷:(1)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合夥協議。書面合夥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合夥關系的直接證據。書面合夥協議應當約定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終止,合夥人在協議上簽字,不論合夥人是否出資,合夥企業即成立。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約定立即投入多少資金,合夥企業從事什麽業務,但壹方負責日常經營的,由負責經營的壹方返還另壹方的投資,合夥期滿後支付利息。很明顯,這種書面協議只有合夥的名義,本質上是借貸關系。(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對該合夥組織進行了登記。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反映合夥組織的主體、合夥人、出資額等。,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夥協議,因為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夥成立時的初始情況和變化。(3)是否有口頭約定。沒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但有其他合夥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約定的。因為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在法律上屬於加重責任,合夥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夥協議的認定應當謹慎,應當嚴格審查當事人關於合夥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明內容。如果存在無法合理解釋的矛盾,則不宜認定存在口頭約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