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貼對象於季後1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8月至20日向戶籍所在地(非本市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2.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季後第二個月(即2月、5月、8月165438+10月)10前完成受理和審核,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於季後第二個月20日前完成審核;
3、符合補貼條件的,在換季後的第二個月,最後1天撥付資金。
詳細流程:
1.申請人繳納當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三天後,憑本人身份證、托管合同、繳費單據原件,到市檔案托管中心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受理窗口進行初審,領取申請表和靈活就業證。申請表只需填寫壹至七欄,並附上照片。未填寫繳費票號、繳費金額、補貼金額。
2.靈活就業證由申請人在其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登記蓋章。
3、申請人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壹式三份)向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審核,審核無誤後,簽字蓋章(勞動保障事務所留存壹份)。
4、申請人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等相關材料到市檔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辦理申報手續。
5、由市檔案保管中心核對檔案,核對出生日期等情況,並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向財政部門申報資金撥付。
6.根據發放時間通知,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和受理卡到指定銀行領取社保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