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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裏的定金可以寫成預付款嗎?

法律分析:不是,合同定金不同於預付款。第壹,定金是擔保債務的壹種方式,其設定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預付款是指壹方提前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壹部分,其交付是債務的履行,具有輔助對方履行合同的功能。二、定金的數額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預付款的金額完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對合同標的物的金額沒有法定的比例限制。三、定金罰則是壹種違約責任,具有制裁違約的性質。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不能用作批準付款。不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的壹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預付款應當返還給交錢的壹方。四、預付款沒有違約金,只有在對方沒有按照約定提供的情況下,才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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