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紀人的惡意行為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61條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經紀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出借人相應的損失,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除外。
目前P2P網貸非常流行。從法律角度來說,網貸平臺是中介的角色。借貸雙方通過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體明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網貸平臺作為中介沒有明確提供擔保,網貸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所以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壹種制度。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
擴展數據
1.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經紀人向客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經紀人無關,經紀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
2.經紀人無權幹涉客戶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中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進行斡旋,傳達雙方的意思,起到橋梁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幹預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非訂立合同。
百度百科-中介合同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