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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社會契約論?請詳細解釋壹下。

社會契約論法律出版社

社會契約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往往追求自己的利益。當公共物品不能保證各自的利益時,人們傾向於選擇放棄壹部分權力。這種新的力量,無論是淩駕於社會契約之上的,還是受社會契約制約的,還是服從自身的,總之,無論社會契約是什麽,它都是“同意”的產物,“是每個人相互約定的結果”。根據這壹協議,不同的國家政府不會淩駕於所有城邦公民的公共權力之上。相反,社會契約產生的公共權力被認為是低於個人權力的,因為這種公共權力的來源是實現和服務於個人利益。

社會契約論法律出版社

《社會契約論》,其中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政府論》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盧梭著,鐘樹峰譯,法律出版社2012第壹版,2017再版)對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進行了論述和發展,對社會契約論的演進影響最為突出,對當代社會影響巨大。霍布斯、洛克、盧梭都以建國前人們生活在自然狀態為前提。這種自然狀態下的人是自私的,自由的,平等的。“既然人都是平等獨立的,那麽誰也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因為自然狀態是不安全的,自然法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引導人們建立契約。人們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自覺讓渡的權利和公權力、公意誌,就是國家和法律。這種自然狀態的表達實際上體現了壹種評價標準,用來衡量國家的正義性和政治合法性。

霍布斯、洛克和盧梭倡導的現代社會契約論是反對封建主義的理論基礎。《社會契約論》並不認為公共政治具有天然的權威,也是對中世紀神學世界觀的回擊。社會契約論以自然法為基礎,認為只有人民的同意和授權,才有國家和政治社會,進壹步體現了現代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合法性。契約論者認為,契約有兩種,第壹種是自然狀態下人們相互約定的社會契約,另壹種是人民賦予政府或統治者的權力,或者說是政府契約。“近代頒布的憲法是最大的政府契約,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規定了政府的組成、權力和運作原則。”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另壹個非常重要的貢獻是提出了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他的邏輯是,簽訂合同的人不能把自己的權利全部轉讓給國家,只能為了公眾的利益轉讓壹部分權利。讓渡的權利是賦予國家的權力,因此得出政府自身的權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做法應該是限制國家權力的範圍。這些權利限制可以極大地防止國家——“利維坦”對被賦予權力的人民造成不應有的傷害。從霍布斯的全部權利讓渡到盧梭的有限權利讓渡,體現了現代西方哲學家對國家和契約的探索、演進和進步。

延伸閱讀:

1,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史價值

2.現代社會契約理論的演變及其影響。

3.正義原則的邏輯和基礎--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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