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官殘疾兒童(感官殘疾兒童)
身體殘疾的兒童(或有希望進口的兒童)
言語障礙兒童
患病和多重殘疾兒童。
(5)智障兒童。
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標準將殘疾人分為七類:
視力殘疾
聽力殘疾
言語殘疾
智力殘疾
身體殘疾
精神殘疾
多重殘疾
每種殘疾按其程度分為1-4級。
美國殘疾人教育法分類(IDEA 2004)
學習障礙
言語或語言障礙
智力障礙
惡劣心境障礙
多重殘疾
聽力障礙
其他健康疾病
視覺障礙(包括完全失明)
孤獨癥
聾啞人
創傷性腦損傷。
發展緩慢
1978,“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兒童”(SEN)在Vonak報告中首次提出。1981英國教育法廢除了11的殘疾兒童分類,將那些學習困難的學生統稱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兒童”。人們認為,如果壹個孩子有學習困難,只能通過給予特殊的教育條件來克服,那麽這個孩子就有特殊的教育需求。而“學困生”是指具有以下三項之壹的學生:
(1)明顯比大多數同齡孩子難;
(2)與當地學區內其他同齡兒童壹樣,存在壹些妨礙或幹擾教育資源使用的障礙;
(3)5歲以下學生符合要求(1),或5歲以上學生符合要求(2),或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會這樣做的人。
第二,問題兒童。
有學習障礙的兒童(有學習障礙的兒童)
有社會行為障礙的兒童(社會行為障礙兒童)
(3)情緒障礙兒童。
自閉癥(孤獨癥)
(5)孤兒和寄養兒童
第三,天賦異稟的孩子。
又稱資質優秀兒童或天才兒童,其主要特征是智商高於常人,領悟能力、解決問題能力較高或在某壹方面有特殊才能。優秀:標簽旨在診斷需要何種具體處置;標簽可以促進非殘疾人采取保護性行為反應來保護殘疾人同伴;標簽便於研究人員交流研究中的發現;特殊教育所需資金取決於特殊學生的分類;標簽化便於特定群體推廣專項規劃或制定法律政策;標簽可以突出特殊兒童的需求,讓大眾容易看到他們的需求。
劣質:標簽往往會引起對孩子缺陷的關註;標簽讓別人產生消極的態度反應;標簽造成他人對特殊兒童行為的偏見;標簽使人產生不當的自我概念;標簽結果讓同事排斥;標簽壹旦被接受,學生的心理會受到永久的創傷;標簽讓他們成為少數,被區別對待;誤診時有發生,標簽有其潛在的危險。診斷要慎重,要有理有據;盡量選擇比較中性的名字;限制其負面影響;理解分類和標註的有限功能比滿足學生特殊需求的分類和標註更重要。防止標簽“自證預言”和教師因分類標簽或作為放棄教育的借口而產生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