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條,任何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的;
2.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餵養牲畜;
3.在垃圾場飼養畜禽或者使用垃圾場的物料;
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保證汙染物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汙染。
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設施。
擴展數據
案例:
為有效阻斷傳播途徑,近日,市農委發布《關於禁止使用泔水養豬的通告》,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禁止泔水養豬專項整治行動。根據要求,9月10後仍飼餵泔水的“泔水豬”,在養殖過程中不得出具產地檢疫證明。
屠宰環節不得進入市場屠宰。對9月10之前餵過泔水的豬,立即停止餵養,限制其活動,觀察20天。如果沒有異常情況,他們可以根據檢疫工作的要求出具證明。
為切實貫徹落實部委、省市相關會議文件精神和《連雲港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連雲港迅速組織對全市養豬場泔水等餐廚垃圾餵豬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蓋、無遺漏。
從9月12日起,市農委檢查人員在當地的配合下,對前期摸排的養豬戶進行了上門宣傳和告知,下發了《告知書》,並簽訂了《不使用泔水餵豬承諾書》,要求其及時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生豬不明原因死亡情況。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畜牧法
人民網-連雲港開展打擊泔水豬專項行動?最高罰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