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易貨貿易必須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出口收購計劃任務(包括政府協議貿易)的前提下進行。計劃商品可以以對等的方式進行交易。
二、易貨貿易的國別和商品計劃,必須報外經貿部審批。
第三,易貨貿易的重點是東歐、近東、非洲、拉丁美洲等第三世界國家。日本、美國、加拿大、歐洲和港澳等工業化國家原則上不進行易貨貿易。
四、易貨貿易出口創匯可全部用於易貨進口(主要用於企業技術升級進口、設備進口和出口產品急需原材料進口),但不再計算留成,外匯應自行平衡。
五、易貨貿易出口要自己找貨源,進口要自己找銷路,財務要自負盈虧。第三條易貨貿易主要以庫存滯銷商品為主,或者組織無計劃收購。供不應求的商品壹般不會以物易物。易貨貿易絕不能打破國內的進出口渠道。第四條易貨貿易必須遵守國家各項進出口法律法規。屬於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當按規定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第五條我省的易貨貿易由省經貿委組織協調,具體管理工作由省外貿局負責。第六條山東省對外貿易公司是我省易貨貿易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易貨貿易的組織實施、綜合外匯平衡和綜合財務核算。第七條外貿進出口分公司和工貿公司也可以在自行平衡外匯的前提下開展易貨貿易。進出口貨物超出經營範圍或外匯不能自行平衡的,可委托省外貿公司代理平衡。對於易貨出口,省外貿公司也可以委托有關外貿專業分公司代理。第八條易貨貿易程序:
壹是各地各部門的易貨貿易方案,包括易貨貿易的國別、進出口商品的名稱、數量、金額等,要事先報山東省對外貿易公司;由總行統壹綜合平衡後報省外貿局;外貿分公司易貨貿易外匯不能自行平衡的,報省外貿公司。外匯在分行進出口業務範圍內,能自行平衡的,可向省外貿局申報。
二、全省綜合易貨貿易計劃,由省外貿局負責編制,經省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3.易貨貿易方案批準後,省級總行應進行總行組織的業務談判;由分公司組織的,由分公司進行商務洽談。對於東歐的商務談判,需要委托相關的專業進出口公司作為代理。第九條對外貿易經營單位和易貨用戶應簽訂易貨貿易協議;如果是外貿代理,也要簽訂代理協議,保證易貨貿易的順利進行。第十條易貨貿易明細表,由省外貿局負責匯總,按月報送對外經濟貿易部,同時抄送省經貿委、省計委。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