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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分別指什麽?

1.外部行政行為是與行政機關內部行為相對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行為是指壹種法律行為,即引起權利義務變化的行為,其次是能產生行政法效果的行為,具有外部性、單方性和強制性的特征。

2.內部行政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的對稱。發生在行政組織內,基於行政隸屬關系,指僅影響行政組織內部事務的措施。例如,行政長官指導工作,組織和管理內部機構,向初級公務員發布命令和指示。

擴展數據: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

1,行為與相對人的關系不同。

實施內部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行政行為相對人之間必須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等隸屬關系和其他隸屬關系,或者監督與被監督之間必須存在法定的監督關系。

實施對外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行政行為相對人之間基本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隸屬關系,只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最終取決於外部行政行為實施者對某壹類行政事務的管理職能,而不是來自行政機關的領導職能。

2.行政行為的效力是不同的。

內部行政行為通常只涉及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事務,其職能主要關系到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不影響外部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外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直接影響對外相對人的利益。

由於上述這兩種行政行為的不同,以及行政機關行使這兩種權利的性質和依據的不同,不同行為引起的爭議應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即內部行政爭議由行政機關自行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由法院解決。

如果內部行政爭議也交由法院解決,壹方面法院對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不熟悉,缺乏具體的爭議處理手段,另壹方面法院容易幹擾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影響依法行政的效果。因此,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工作人員獎懲、任免決定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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