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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企業中的“末位淘汰制”管理?

壹、“末位淘汰制”的由來:

“末位淘汰制”起源於華為公司,是為了積極調動員工積極性,精簡機構而提出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尤其是銷售類的崗位,都有目標任務,學會實行“末位淘汰制”,以求利益最大化。但由於壹些公司法律意識淡薄,壹旦員工沒有完成相應的目標任務,就會扣工資,甚至以員工“不稱職”為由,簡單粗暴。

二、個人對“末位淘汰制”的看法:

感情上不喜歡“末位淘汰制”,我們公司也在推行。如果連續兩個月達不到業績指標,我們就要被淘汰!因為這個制度,銷售同事往往壓力很大,因為如果被淘汰,就會有新人加入,那個部門的離職率特別高。他們來來往往,卻沒有培養出同事的好感,換了壹個新同事!

三、事實上,對於“末位淘汰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已經有所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165438+10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作為弱勢壹方,其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

(1)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賠償的;②要求壹周內完成離職,但沒有給被辭退員工提供1個月的緩沖期,公司需要承擔1個月的代通知金!

四。為了實施“末位淘汰制”,公司需要從法律要求上嚴格執行以下步驟:

(1)考核培訓:公司需要對考核不稱職的員工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前提是考核程序和結果合理合法);

②二次考核:對已培訓的員工或已轉崗的員工重新設定考核程序,重新進行考核。

(3)考核合格者留在崗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仍考核不合格者重新成為不稱職工人,公司此時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④解除勞動合同:在確認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還應提前通知員工。法律規定的提前通知期是壹個月,所以公司至少要提前壹個月通知員工。或者如果公司認為提前通知員工有困難,也可以選擇以壹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即通知金代替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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