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明確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海商法、民航法等專門法律也對相關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了類似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確定我國涉外合同準據法的壹般原則是:
(A)“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即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適用於涉外合同。根據我國司法實踐,我國對當事人選擇合同準據法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對合同適用法律的選擇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並明示。當事人沒有明確選擇合同適用法律的,我國法院應當認為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
2.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果到開庭時,當事人仍不能就合同的適用法律作出協商壹致的選擇,我國法院應認為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
3.法律選擇可以是中國大陸法、港澳法或外國法。但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只能是現行實體法,排除沖突規範和程序法,在當事人選擇準據法時排除反致的適用。同時,當事人不得以法律選擇的方式規避我國強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規定。
4.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時,如果該外國法律的適用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的社會利益,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5.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的涉外合同,當事人不得自行選擇適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聯系原則
當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時,我國法院應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的準據法。《民法通則》第145條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均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清楚地表明,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我國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的準據法,通常是: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據買方確定的條件和買方發出的標書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約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2.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4.加工合同受加工承包商營業所所在地法律管轄。
5.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6.工程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法律。
7.科技咨詢或設計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8.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法律。
9.成套設備供貨合同受設備安裝和運行地法律管轄。
10.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11.房地產租賃、買賣、抵押合同,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12.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地法律。
13.倉儲合同適用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我國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處理合同糾紛的準據法是指現行實體法,但不包括沖突規範和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