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打騷擾電話,騷擾他人,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根據治安處罰法,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次騷擾他人生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治安管理責任。法律上所說的騷擾,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的範疇。相關法律規定的騷擾主要是幹擾人們的正常生活。公民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禁止任何形式的騷擾,如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和身體行為。受到騷擾的人可以向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及相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害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