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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租房標準

法律分析:壹是單位宿舍位於居民區;第二種是把原本設計為生活空間的房間分割出來,建成後出租,或者按床出租;三、原設計是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物間等非居住空間供人居住;四是任壹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五平方米;第五,任壹出租房內居住兩人以上(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等法定義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本市《關於加強住宅區出租屋綜合管理的實施意見》第三條加強“群租”綜合管理

(壹)綜合管理的範圍

在本市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突出、居民反映強烈的住宅小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入“群租”綜合治理範圍:

1.在居民區設置單位宿舍;

2.把原本設計為生活空間的房間分割出來,建成後出租,或者按床出租;

3.原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物間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居住;

4.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5平方米;

5.每間出租房居住人數在2人以上(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除外)。

(2)綜合管理流程

1.發現機制。各區縣要依托“大聯動、大聯勤”等各類平臺,及時受理市民熱線、居民投訴、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綜治辦等舉報的“群租”問題,建立信息記錄、分發、跟蹤、反饋制度。

2.識別機制。接到涉嫌“群租”的投訴舉報信息後,街鎮組織房管所、人口辦等部門,通過比對房屋面積信息和實際人口信息,或通過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群租”行為進行認定。現場檢查時,出租人、居委會、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綜治辦和公安部門應當配合;阻撓核查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責令整改。如果認定為“群租”,街鎮將協調房管、公安、工商、地稅等部門,針對不同的違規行為,向租賃當事人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可以送達,也可以張貼在門上,要求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整改,並明確告知逾期不整改將面臨的行政處罰或權利限制。

4.行政處罰。逾期不整改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啟動行政執法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集中整治。為維護公眾利益,保障公眾安全,各鄉鎮組織房管、公安、消防、工商、地稅、地調、城管、衛生計生等相關管理部門,對違規出租、違反治安、消防和人口管理規定、無照經營、偷稅漏稅和“房改”等行為進行處理,各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落實執法力量,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其中,利用出租房屋、賓館、招待所等名義制作招牌,招攬住宿,或者按日收取租賃費等經營行為的,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手續。任何未取得旅館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旅館。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理。未經工商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利用出租房屋經營旅館不落實治安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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