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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的問題,請問大神。。。。

(壹)對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解釋

1,權利可以理解為資格,即行動的資格、擁有的資格或享受的資格。按照這種理解,權利意味著“是”,義務意味著“不是”。壹個人只有被賦予壹定的資格,具有權利主體的地位,才能向他人提出作為和不作為的主張,才有法律能力或權力在不受他人幹涉的情況下從事壹定的活動。

2.權利可以理解為正當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即要求或承認請求權人對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還某物,或因某種正當的、合法的原因要求承認某壹事實(行為)的法律效力。按照這種理解,義務就是被主張的對象或內容,即義務主體適應權利主體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

3.權利可以理解為自由,即法律允許的自由——有限但受法律保護,每壹項物權都是壹種自由;包括權利主體的意誌和行動自由,主體在行使權利時不受法律幹涉,主體在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時不受他人脅迫。

4.權利可以理解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無論權利的具體客體是什麽,上升為壹個抽象的概念,對於權利主體來說,它總是壹種利益或者必須包含某種利益。義務是負擔或不利條件。

5.權利可以理解為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享有或維護特定利益的壹種權力,而義務則是對法力的服從,或者是對某種法律結果的影響以保護權利主體的利益,或者是壹個人通過某種作為或不作為改變法律關系的能力。

6.權利可以理解為權利人可以做某些行為,要求他人做某些行為,要求國家強制力給予協助的可能性。法律規範規定的其他人的相應義務保證了這種可能性。義務是由法律確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某種行為的必要性。

7.權利可以理解為法律可以保障或允許做某種行為的尺度,是權利主體可以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並據此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據此,該義務被解釋為法律要求義務人為滿足債權人的權利需要而采取必要行動的措施,其不履行構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依據。

8.權利可以理解為在特定的人際關系中,法律規則承認壹個人的選擇或意誌優於他人(義務主體)。換句話說,某人之所以擁有某種權利,取決於法律承認其關於某壹標的物或特定關系的選擇優於他人。法律對個人自由和選擇效力的承認構成了權利概念的核心。

(二)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概念

基於上述認識,從權利的內外關系、法律功能和社會價值的角度,法律權利可以解釋為主體通過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獲取利益的手段,在法律規範中規定或默示,在法律關系中實現;(其特點:具有壹定的自主性;是合法手段謀取利益;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障;它意味著他人的相對義務。)法律義務可以理解為在法律規範中設定或隱含的,在法律關系中實現的,主體通過相對被動的作為或不作為來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約束手段。(其特點:是要求;壹般是國家強制的;暗示其他人的相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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