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但對於網約車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承擔與傳統出租車公司相同的替代責任,還是與網約車司機分別承擔侵權責任和補充責任?對此,實踐中仍然沒有* * *認識。
“問題很難壹概而論,因為在實踐中,網約車的類型有很多種,不同類型之間有實質性的區別。”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表示,對於自己招聘司機,自己組建車隊,通過自己的網絡平臺提供用車服務的車企,比如首汽約車公司、神州專車公司等車企,用戶與車企簽訂了運輸合同,司機由車企委派,司機也是車企的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網約車駕駛員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網約車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後可以根據其與駕駛員的勞動約定追償。
“還有
滴滴和優步等網約車公司提供的快車或順風車服務屬於中介合同。孟強說,利用互聯網平臺對用車需求和車輛信息進行處理,然後進行匹配,推廣就近使用。
在這類網約車服務中,由於司機接單是否完全出於自願,並不完全受網約車公司的指令、控制、監督和管理,也不從網約車公司那裏得到固定。
勞動報酬,所以司機不是網約車公司的員工。
在這種情況下,用戶直接與驅動程序連接。
如果違反運輸合同,司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孟強表示,網約車公司的責任只有在違反中介合同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時才存在。例如,壹張網
車企承諾其所有駕駛員符合《辦法》第14條規定,但隱瞞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損害用戶利益。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秦希言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言在接受專訪時表示,確實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他認為,結合《辦法》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實施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的
充分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對於侵害乘客合法權益的網約車司機,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網約車車主,
承擔主要責任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替代責任。對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平臺公司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知法,事事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