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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中,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可以用什麽方法解決?

合同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壹般是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如果兩者不同,原告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所謂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組織的主持下,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糾紛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通過教育說服,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方式:

1,法院調解

在訴訟中也稱為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它被當事人用來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和結束訴訟。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了結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制度。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的訴訟,其調解協議壹經法院確認即發生法律效力。

2.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

3.仲裁和調解

我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發生爭議,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仲裁。

4.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爭議。

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爭議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相互理解,達成壹致,從而合理、徹底地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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