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組織的主持下,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糾紛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通過教育說服,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方式:
1,法院調解
在訴訟中也稱為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它被當事人用來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和結束訴訟。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了結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制度。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的訴訟,其調解協議壹經法院確認即發生法律效力。
2.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
3.仲裁和調解
我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發生爭議,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仲裁。
4.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爭議。
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爭議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相互理解,達成壹致,從而合理、徹底地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