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壹。
3.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證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同公平原則壹樣,既是壹項法律原則,也是壹項重要的道德準則,它要求所有民事主體誠實守信,講究信用,誠實守信地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是壹個新確立的法律原則,是壹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壹原則既繼承了傳統的天人合壹的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路,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由“公序良俗”兩個概念構成,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普遍認可的道德標準。這個原則還有壹個意思,就是任何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第4條規定,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