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分兩種,壹種是紀律辭退,壹種是正常辭退。
我國目前所說的違紀辭退,壹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具備辭退或開除資格,經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制度。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
員工擅自離職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