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作為國際法中非常復雜的法律制度之壹,需要平衡個人、庇護國、原籍國和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為了很好地實施庇護制度,必須在上述四種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如今,避難權已與人權緊密聯系在壹起,但中國對避難權問題仍不夠重視。國外學者將庇護和難民保護放在壹起研究,認為庇護不僅關系到國家主權,也是人權保護的壹部分。
定義難民有五個因素:
1.害怕被迫害是指壹個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都充滿了對被迫害的恐懼。這種迫害不要求實際發生,只要存在迫害的可能性。但這樣的迫害必須有客觀事實證明,而不是主觀想象。
2.恐懼是有正當理由的。《公約》規定的理由包括宗教、種族、屬於某個社會團體或持有某種政治見解。其中,種族迫害是造成難民的主要原因。
3.離開自己的國家或慣常居住國是獲得難民身份的先決條件。否則,任何國家給予他國人民難民庇護的行為都侵犯了他國的屬地管轄權。
4.如果尋求庇護者不願意或不能受到本國的保護,他有權拒絕本國提供的保護,但這種選擇受到“合法恐懼”的限制。
5.對於不願意或不能返回居住國的無國籍人,可能因為客觀情況或恐懼而不返回居住國。
法律依據:
刑法
第310條
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偽證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