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業安置的質量和數量是有保證的。
3.放寬接收安置限制。如果明確軍人父母戶籍所在地在現役期間發生變化,可以隨父母任何壹方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以放在配偶壹方或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
4.允許靈活就業。選擇由政府安排後又放棄的,允許選擇靈活就業。地方政府發放壹次性就業補貼,提供各種優惠政策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5.待安排工作期間享受保險政策保障。按照原來的政策,退役士兵在工作期間,在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方面沒有政策保障。
6、突出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第三條依法保障待遇(壹)及時安排崗位。接收單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因退役士兵本人以外的原因,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安排崗位的,從出具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按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其上崗。(2)實施後處理。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正式職工同等工齡、同等工種、同等職務、同等級別的待遇。軍齡10周歲的,接收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機構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低於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臺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代替接收安置。(三)給予相關補貼。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壹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生活補助費。(4)繼續基本保險。退役士兵在國家安排工作期間,按本人在部隊服役最後壹年繳費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繳費,所需費用由安置地區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待安排工作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由安置地區人民政府全額支付,個人繳費由退役士兵個人支付。軍地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確保持續享受待遇。(五)堅持公平正義。退役士兵服現役期間的表現作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按量化分值排序選崗,讓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優先選崗。進壹步完善“陽光安置”制度,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選崗定崗辦法。